8.2 结构


8.2.1 主控制室、继电器室、配电装置室、电池室等主要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其余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8.2.2 建筑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8.2.3 建筑楼面、屋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变电站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57的有关规定取用。电池室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应按实际计算。
8.2.4 建、构筑物的承载力、稳定、变形、抗裂、抗震及耐久性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等的规定。
 
条文说明

8.2.1 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确定电站建筑物结构安全等级采用二级。
8.2.2 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有关规定。
8.2.3 根据对多个电池厂家的广泛调研、统计,电池室的楼面活荷载根据厂家不同而差别较大。因此本规范建议具体工程中电池室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按该工程实际电池荷载的等效均布活荷载计算确定。主控制室、二次设备室、继电器室、通信室以及电缆层等特殊设备房间的楼面活荷载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没有明确规定,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57的有关规定取用。

目录导航